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何計算?
該局說明,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,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%滯納金(最高加徵至15%),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尚應按日加徵滯納利息,滯納利息之計算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(含繳納當日),就其應納稅捐之合計數(包括本稅、滯報金、怠報金、滯納金、健康福利捐),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,一併徵收; 跨年度利率不同時,應分別計算。
該局舉例,納稅義務人甲君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書(稅目別:15G)所列應納本稅100,000元,繳納期限為99年5月31日,但甲君遲至99年6月15日始向金融機構繳納,應加徵滯納金7,000元(已逾14日加徵滯納金7%);如甲君遲至99年8月10日始向公庫繳納,應加徵滯納金15,000元(加徵滯納金15%)及滯納利息107元【(本稅100,000+滯納金15,000)×年息0.83%×41/365】,合計為115,107元。
該局指出,有關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計算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(網址:http://www.etax.nat.gov.tw/)線上稅務試算,為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,增加額外負擔,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稅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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